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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 地政問與答?2023/05/25發佈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日在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者,該代銷期間成交之案件均應申報登錄嗎?



回答:代銷經紀業在委託代銷期間(含 101 年 8 月 1 日以前)成交之預 售屋案件均應申報登錄。又代銷經紀業已申報登錄之預售屋案件,日後興建完成後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含當日)屆滿或終止,同一建案又於 8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另訂新約或再行續約,那些成交案件須申報登錄?



回答: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日在 7 月 31 日以前(含當日)所成交 之案件,無須申報登錄。如 8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簽有委託代 銷契約,僅就 8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代銷期間所成交之案件申 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同一建案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其 續約前之成交案件應何時申報登錄?



回答: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應就續約前之成交 案件先行於「契約屆滿」30 日內申報登錄,亦即委託代銷契約 屆滿後不論是否續約均應於 30 日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期間成交之預售屋案件,買受人甲又自行或委託他人(例 如仲介業者)轉售予乙,代銷經紀業應如何申報登錄?



回答:代銷成交之預售屋案件,買受人甲轉售予乙,並與起造人或建築 業更換原買賣契約(即俗稱「換約」變更買受人名稱等),則代 銷經紀業對同一案件,僅就買受人甲成交之案件申報登錄。另行 轉售買受人乙之案件,實務上僅屬換約性質,則無須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何謂實價登錄地政三法?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回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 均地權條例,於 100 年 12 月 1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 皆有要求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目前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 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在保障民眾隱私權前提下,內政部積極推動 實價申報登錄之立法。 因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立法要求交易 當事人申報登錄成交價。 另民間習慣不動產買賣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辦理相關事 宜,故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同步修正,以全面申 報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換言之,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 產交易價格透明化,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問題:[實價登錄類] 地政三法實價登錄政策何時施行?那些案件需要申報登錄?



回答:地政三法有關實價申報登錄條文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業已核定施行日期為 101 年 8 月 1 日。自該日起以下 3 種 案件需要申報登錄: 1.以「買賣」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之案件。 2.由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 3.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 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成交案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重點有那些?



回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修正重點包括: 1.申報登錄時機: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件 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 交案件實際資訊。 2.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 將處以 3 萬-15 萬元罰鍰。 3.施行日期: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施 行。



問題:[實價登錄類] 是否所有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皆需申報?



回答:不是。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僅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需申報登錄,若非屬買賣,如贈與、拍賣、交換、共有物分割等,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需申報登記?



回答:地政三法均有實價申報登錄之規定,為避免重覆申報登錄,買賣 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 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若無委由地政士登記亦無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應由 權利人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如買賣案件未有不動產經紀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是否需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回答:買賣案件若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亦未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 或代理成交,則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即可,賣方無需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分別申報嗎?



回答: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該房地 產買賣有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須分別填載;如係房 地合併交易(即未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合併申報一 個成交價即可。



問題:[實價登錄類] 就實價申報登錄之內容項目觀之,所需申報者是否不只房地成交 價?



回答:因各界最關切的就屬不動產交易價格,故外界慣稱實價登錄,但 依據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 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申報內容包括交 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三大部分,民眾需注意價格以外之 必要資訊亦需申報,以免不諳法令而受罰。



問題:[實價登錄類] 親戚、朋友、員工間或其他特殊關係買賣,應如何填報?



回答:此類案件,應於備註欄載明「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並依下列情況辦理: 1、訂有買賣契約者,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 2、未訂有買賣契約,而有約定交易價金額者,應依實際交易金額填報。 3、未訂有買賣契約,且無約定交易價金者,應於價格相關欄位填載0。



問題:[實價登錄類] 合建由地主出地,建商出資興建者,應如何填報?



回答: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如確無對價者,得於備註欄載明「建 商與地主合建建案,無交易價格」。



問題:[實價登錄類] 不動產經紀業或 權利人拒不提供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或建 物第一次登記案件, 建商不提供資料,供 地政士申報登錄,應 如何申報?地政士得 否以敘明方式申報?



回答:仍請依地政士法 第 26 條之 1 規定,地 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 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 記 30 日內,向主管機 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 物 成 交 案 件 實 際 資 訊,另依「不動產成交 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 查詢收費辦法」第2條 第 2 項規定,經紀業 及權利人必須提供成 交不動產說明書或契 約書供地政士申報登 錄,故地政士於承接 業務前,仍應妥適向 經紀業者、權利人或 建商說明提供契約相 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 要性。地政士於受託 買賣案件時,申報書 關於成交價格等相關 欄位得由權利人認章 後,再據以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實價資訊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回答:為提供民眾多元 申報管道,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新增「預申 報」管道,即申報人於 辦理買賣登記前可至 本部地政線上申辦系 統以憑證預先登載不 動產成交案件資訊, 並於地政機關辦理登 記時提供預申報書紙 本 及 序 號 予 地 政 機 關,俟該案件登記完 畢後,將預申報資料 轉入實價登錄資料庫 中,始完成申報登錄。 又登記完畢後,應至 申報系統查詢是否申 報完成,如未完成者 應於登記完畢日起 30 日內重新申報,以免 逾期申報受罰。



問題:[實價登錄類] 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回答: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租賃案件僅 限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並不 一定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何種情況之預售 屋買賣案件需申報?其申報時機為何?



回答:預售屋委由不動 產代銷業銷售時,不 動產代銷業者應於委 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 止30日內完成申報登 錄。代銷業得透過地 政線上申辦系統,以 批次方式申報登錄。 預售屋如由起造人或 建築業自行銷售者, 則無需辦理實價登錄 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增建部分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交易價格是否列入交易總價內 申報?



回答:應就該契約總價予以申報,並於備註欄加註「含增建建物或未辦 理保存登記建物」。



問題:[實價登錄類] 紙本申報登錄可 否跨所或跨縣市辦理?



回答:目前全國各直轄 市、縣(市)已開放「表 單登錄、紙本送件」案 件可跨所及跨縣市代 收案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並無提供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供地政士申 報登錄,地政士得否以敘明方式申報?



回答:仍請依地政士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 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另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 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成交說明書或契 約書供地政士申報登錄,故地政士於承接業務前,仍應妥適向經 紀業者或權利人說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要性。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由買方出資請賣方興建建築物之買賣移轉案件,如何申報不動產 實際成交資訊?



回答:本案申報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登錄,另於備註欄中敘明「建築物係 由買方(權利人)出資,賣方(義務人)興建,致無交易價格/交易價 格異於市場行情」。



問題:[實價登錄類] 如有住辦/住商混合大樓,建物型態需填寫住宅大樓或商業辦公 大樓?



回答:建物型態如有無法歸屬於填寫說明項目者,得填寫「其他」。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書應設計有權利人切結欄位,以釐清權責。



回答:權利人於申報書認章,即代表其對該申報資訊負責,故申報書 未特別設計切結等文字。。地政士如認 有必要,亦得請權利 人於申報書適當位置 切結。



問題:[實價登錄類] 部分車位買賣無法得知詳細面積,如何申報?



回答:車位面積如可依據地籍資料計算者,均應據實申報,如確實無 法計算面積者,得不予填載。



問題:[實價登錄類]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需花費,地政士申報增加成本是否可收費?



回答:如不動產所在地已有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功能者,上網查填即可, 且申報書所需填載僅為大致分類(住、商、工…),較為單純,一 般而言無需特別申請分區證明。另不動產成交案 件實際 資 訊 申 報 登 錄,如有另行收取費 用者,地政士仍應與 委託人事先約定,以 避免產生爭議。



問題:[實價登錄類] 已申報完成後,買賣雙方又修改成交金額,是否需更正申報?



回答:此類案件如尚未 逾申報期限,申報人 可自行於期限內辦理 內容更正;如已逾申 報期限,則應檢附變 更前後買賣契約書向 受理機關申請更正實 價登錄申報內容,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 審認是否有申報不實 及須否令申報人限期 改正。



問題:[實價登錄類] 代銷新成屋是否應由代銷業者申報實價,而非要求地政士申報。



回答:依「不動產成交 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 查詢收費辦法」第5條 意旨,已辦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回 歸一般買賣案件受理 申報,非屬代銷業應 申報案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對於私契與公契權利人不一,如買方指定登記名義人之情形,申 報書權利人究應填何者?



回答:申報書權利人即為土地登記完竣後之登記名義人,故仍應填載 公契之權利人。



問題:[實價登錄類] 受理申報登錄之機關,法條僅規定「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實 際受理申報之機關為哪一個地政事務所?以不動產坐落地或申 報人戶籍或住居所地為準?又如同一買賣有二以上標的物分別 坐落於不同地區,應如何申報?



回答: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 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 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 關辦理之。…」如主管機關有委任所屬機關,亦即地政事務所受 理申報者,應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準。同一買賣案件有二以上標的 物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如登記申請案件需向不同地政事務所申 請者,實價申報登錄則比照處理。



問題:[實價登錄類] 交易日期應如何 填載?



回答:交易日期係為使 民眾能掌握確切之不 動產市場行情,故應 以 買 賣 或 租 賃 契 約 (私契)簽訂日填載; 如買賣契約無訂定私 契則可以登記簿上之 原因發生日期填載, 並於備註欄中說明未 簽訂契約之原因。



問題:[實價登錄類] 如買賣時買多個車位,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者,申報書如何填寫?



回答:舉例而言,如買賣時買 3 個車位合計 300 萬元,買賣申報書「12. 車位交易總價」即應填寫 3,000,000 元,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者, 「19:車位」仍應就 3 個車位個別之「類別」、「權利持分 面積」填寫,惟個別車 位「總價」得免填,並 於備註欄敘明「車位 總價中無法拆分個別 車位價格」。租賃及預 售屋案件比照處理。



問題:[實價登錄類] 公法人或政府機關如以買賣方式取得不動產,是否需要申報?其 申報代理人身分如何認定?



回答:公法人或政府機關以買賣方式取得(含土地徵收目的之協議價購) 不動產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登錄事宜。其申報人為中華民國、直 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填寫申報人統編,並蓋管理機關大小章, 申報代理人則以其公法人或政府機關聘任之職員為申報代理人。 如臨櫃申報時,其身分證明應以公法人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相片 之服務證或識別證為證明。



問題:[實價登錄類] 建物型態如兼具套房與其他屬性,應如何申報?



回答:建物型態如兼具套房與公寓、華廈或大樓等屬性,於填報建物 型態時,仍應申報套房。



問題:[實價登錄類] 建商透過代銷業出售預售屋時原本跟甲簽約,後來甲與乙換約,致最後建物第一次登記後的買賣案件是建商與乙擬定公契,應如何申報登錄成交價?



回答:委託代銷契約期間成交之預售屋案件(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買 受人又自行或委託他人(例如仲介業者)轉售予第 3 人(簽訂權利 買賣契約),並與起造人或建築業更換原買賣契約(即變更買受人 名稱等),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 30 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載相關資訊)。 至於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已申報登錄之預售屋案件,日後興建完成後委 託地政士申請買賣轉移登記者,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 條第 3 項及 地政士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由地政士申報登錄實際交易等相關資 訊。」此類案件之申報,仍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問題:[實價登錄類] 同一房地買賣, 如將土地與建物分件 送買賣登記,應如何 申報實價登錄資訊? (例如:預售屋完工 辦理建物第 1 次登記 後移轉)



回答:類此案件申報方 式如下: 1、土地買賣移轉登記 案件於申報登錄時, 交易總價得填寫 0,土 地 相 關 資 訊 仍 應 申 報,並於備註欄內註 明「土地、建物分次登 記案件,建物登記收 件字號:…」 。如土 地買賣移轉登記案件 係由多位權利人併同 申請,於申報實價資 訊時,則比照辦理。 2、建物買賣移轉登記 案件部分,申報登錄 時應勾選「土地+建 物」或「土地+建物(+ 車位)」,並就土地、建 物及車位之相關資訊 及 成 交 價 格 予 以 申 報,以利屆時對外提 供查詢。



問題:[實價登錄類] 權利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如未由地政士辦理買賣移 轉登記,且未透過仲介成交者,可否由父母或監護人以外之代理 人申報?



回答:依民法 1089 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 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另民法 1091 條及第 1098 條第 1 項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 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 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監護人於監護權限 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此,未成年人其申報代理人 應由父母或其監護人為之。另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民法第 15 條「受 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及民法第 1110 條「受監護宣告之 人應置監護人。」第 1112 條「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 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 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依上開規定申報登錄時,應以監護人 為申報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另就申報登錄事宜再委託申報代 理人時,應於申報書表空白處加註父母或監護人之統一編號、住 址等身分資料後認章,父母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為之,監護人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選任監護人相關資料 影本為之。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登錄系統可否提供批次申報或查詢已申報案件機制?



回答:本部現已開發單 機版程式,申報人可 先於單機版中輸入申 報資料,並產製批次 申報檔後,至「地政線 上申辦系統」中選擇 「 整 批 匯 入 申 報 作 業」功能,匯入資料。 又於「地政線上申辦 系統」中提供「案件查 詢、更正及撤銷作業」 功能,申報人可以自 然人憑證查詢、更正 或 撤 銷 已 申 報 之 案 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登錄系統可否提供申報期限到期前預為通知申報人功能?



回答:申報登錄係於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簽定租賃契約書及契約 屆滿或終止 30 日為之,業已給予充分之申報登錄期間,申報人仍 應自行依限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沒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可否線上申報?



回答:線上申報系統非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申報之必要條件,不 過如利用憑證登錄,系統將可立即確認申報義務人,並帶入相關標 示資訊,完成填寫資訊後,可以直接辦理線上送件,將可大幅 縮減申報人之工作;如無憑證登錄者,相關欄位均應自行填寫,另 並需列印申報書紙本,核章後,檢附申報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送至 地政事務所完成申報登錄事宜。



問題:[實價登錄類] 使用地政線上申報系統,租賃案件須輸入承租人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等資訊(有紅色*號),買賣及預售案件亦有要求,如果實際個案未能向客戶取得該資訊,如何填報?



回答:按本部 106 年 1 月 1 日實施之房屋租 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其 應記載事項第20點已 明定當事人及其基本 資料應明確記載,即 包含承租人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住址及 聯絡電話等資料,故 契約書已載有相關資 料。申請人應向承租 人妥為說明係為依不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等規定辦理實價登錄 之需,請其提供。



問題:[實價登錄類] 如何確認申報資訊之真實性?



回答:按內政部訂定之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 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 收費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 為查核實價登錄案件 之真實性,得視實際 需求依前開規定請相 關機關、團體或個人 提 示 有 關 資 料 或 說 明,惟所調閱之資料 仍應與案件有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對登錄成交價有顯 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 價格,或資訊有不實 之虞案件列為優先檢 查,以確認申報登錄 資料之真實性,避免 哄抬房價。 同時不動產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之 資料將與房地合一所 得稅資料勾稽,如有 差異,將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進一步查 核,以確保資料正確 性。 另就地政士或經紀業 亦得進行業務檢查, 取閱相關文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我是賣方,可以主動登錄嗎?如果查詢到的價格覺得有疑問應如何 反應?



回答:目前實價登錄係規範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需辦理申 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事宜,賣方無須進行申報登錄資訊,以避 免申報資訊不一。如民眾就所查詢的價格認有疑義,可檢具具體 證明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反應。



問題:[實價登錄類] 租賃及預售屋都不須經過地政事務所登記,受託業者如果不登錄 有沒有稽查的方法?



回答: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 得查詢或取閱經紀業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因此,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可依上開規定,對經紀業進行業務檢查,並查 詢或取閱經紀業持有之不動產租賃或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 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以查核經紀業申報登錄之成交資 訊是否屬實,或是否隱匿成交案件未履行申報登錄義務。



問題:[實價登錄類] 實價申報登錄後對外提供查詢之內容項目為何?會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回答: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基於公示原則,經篩選整理後, 於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當事人隱私之前提下,將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不僅個人資料不會揭露,搭配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故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問題:[實價登錄類] 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價格資訊,皆會對外公開?



回答::依「不動產成交案 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 及查詢收費辦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於經篩選去除顯 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 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 訊並整理後,揭露申 報登錄之資訊。至於 不 揭 露 原 則 列 舉 如 下: 1、總價或單價過高或 過低之案件,如不具 市場參考價值者,不 予揭露。 2、特殊案件之交易, 非 屬 一 般 正 常 交 易 者,如塔位、墓園、電 影院座位等,不予揭 露。 3、土地或建物面積有 誤,應先暫時不揭露, 更正後視個案情形另 酌予揭露提供查詢。 4、房地案件如內含車 位交易且車位於登記 謄本上有權利範圍, 未於建物標示面積內 申報車位面積者,暫 不予揭露,更正後視 個案情形另酌予揭露 提供查詢。 5、總價為 0 之案件, 不予揭露。 6、土地及建物分次登 記之案件,如申報人 未依規定將土地及建 物合併申報者,不予 揭露。 7、連件案件若總價無 法拆分,應合併申報 於 1 件中,其餘案件 則不予揭露。



問題:[實價登錄類] 完成實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資料多久開放查詢?要去哪裡查?需要收費嗎?



回答: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成 交資訊後,因需就申報資料內容進行篩選,必要時確認申報資料 之真實性及合理性,並剔除過高或過低之交易行情,故仍需約一 段時間方可查詢。完成實 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 資料,大約於 1 個半 月至 2 個月後開放查 詢(例如 1 月 1 日登 記完成案件,須於 1 月 31 日前申報完 成,並於 3 月 1 日對 外提供查詢),查詢 網址為 http://1vr.land.moi.go v.tw /homePage.action, 民眾以網路查詢者, 不收查詢費用。



問題:[實價登錄類] 實際資訊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有無處罰?規定為何?



回答: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經通知權利人(買賣案件之買方) 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按次處以 3 萬-15 萬元之罰鍰,至改正 為止。 如屬委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案件,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 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直接處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 3 萬-15 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問題:[實價登錄類] 依經紀業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或權利人契約書文件填載,致生不實之責任歸屬?或權利人拒不提供契約相關資料時,其責任歸屬?



回答:地政士於承接業 務前,應向經紀業者、 權利人或建商妥為說 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 以為申報之必要性。 地政士於受託買賣案 件時,申報書關於成 交價格等相關欄位得 由權利人認章後,再 據以申報。若權利人 提供不實文件,或權 利人與申報人共同以 不實文件申報者,致 登錄成交資訊不實, 恐有觸犯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之(偽造文書) 罪。



問題:[實價登錄類] 有關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無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規定適用?



回答:申報義務人於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有不實情事,有無刑法第 214 條規定適 用疑義 1 節,依法務部函復略謂「…依最高法院 73 年度臺上字第 1710 號判例意旨,刑法第 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 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 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 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是以,申報人登錄不實,是否該當刑法第 214 條之罪責,端視公 務員對於申報事項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依實價登錄制度 之立法意旨觀之,主管機關對申報人申報登錄資料並無實質審查 之義務,又各主管機關係於申報人完成申報登錄後,方進行抽查 核對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尚非實質審查,故申報不實之法律效果 及是否屬資料提供者構成該刑責,將依個案由主管機關據法務部 上開意旨向檢察機關舉發認定辦理。



問題:[實價登錄類] 同時買賣多筆土 地或房地,如將個別 土地或房地分別送買 賣登記時,如何申報 實價登錄?



回答:每件買賣登記案件皆需申報,如交易價格可依各買賣登記案件之土地或房地標的拆分者,則可分開申報總價。如交易價格不可拆分時,則可於土地面積或建物面積較大者之登記案件中,將本次交易所有土地或房地標的合併申報,並填 寫總價,備註欄應備註其他連件案件之登記收件字號;至其他案件則只需申報該案件 之 土 地 或 房 地 標的,總價填寫 0,備註欄亦應備註其他連件案件之收件字號。



問題:[實價登錄類] 買賣塔位或墓地 時,如有移轉土地或 建物持分時,應如何 申報?



回答:買賣塔位或墓地 時,如有移轉土地或 建物持分,於申報實 價登錄時,仍應填寫 土地或建物標示資料 及移轉所有權持分, 交易總價則應依買賣 契約總金額申報,並 於備註欄中加註「塔 位或墓地買賣」,如交 易總價中包含其他費 用,如喪葬費、牌位 費、管理費等,應於備 註欄中載明。 假如買賣契約中,將 土地或建物價格單獨 分列者,則依實際交 易情形,分別申報土 地或建物之價格,惟 備註欄仍應加註「塔 位或墓地買賣」。



問題:[實價登錄類] 什麼是「預申 報」?預申報要怎麼 辦理?



回答:「預申報」係申報人於辦理買賣登記前至本部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以憑證預先登載不 動 產 成 交 案 件 資訊,並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提供預申報書紙本及序號予地政機關,地政機關在登記完畢後,將預申報資料轉入實價登錄資料庫中,始完成申報登錄。有關「預申報」需注意事項如下:1、需列印預申報書紙本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加註預申報書序號。2、預申報資料需成功轉入實價登錄資料庫中,始完成申報,如轉入失敗,則應依原申報 流 程 於 期 限內申 報,逾期申報者,將依規定處以罰鍰。3、申報人應於案件登記畢後,自行至線上申辦系統確認是否完成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雙方合意解除買 賣契約,且無再簽契 約書時,如何申報實 價登錄資訊?



回答: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無買賣契約書之案件,於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相關交易價格欄位應填載為 0, 並 於 備 註 欄 內 加 註「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當契約約定相關 稅費負擔時,房地交 易總價要如何申報?



回答:實價登錄之房地交易總價應以買賣契約書內所載之買賣總價申報,如買方負擔一 定 金 額 仲 介 服 務費、地政士代辦費、稅捐等其他相關費用,仍需依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登錄,不得將買方負擔之費用納入買賣成交價格一併申報,如買方認為有必要者,得於備註欄內註明其他相關費用之金額。



問題:[實價登錄類] 地上權房屋移轉 時,應如何申報實價 登錄資訊?



回答:因地上權房屋案件僅移轉建物,土地部分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故於申報成交資訊時,僅需填載建物之標的,房地 交易總價仍以買賣契約所載總價為準,並於備註欄中加註「地上權房屋」等字樣。



問題:[實價登錄類] 實價登錄申報完 後,如有辦理附屬建 物補登,需要重新申 報嗎?



回答:每一建號建物相關標示資訊依成交案件登記(簿)謄本所載相關資訊予以填載,買賣含有未登記建物移轉面積部分,部分免填。建物如有附屬建物未辦登記,俟移轉登記後方進行補登,依上開規定尚無補申報登錄必要,惟該類案件,應於申報書備註事項欄加註含未登記保存建物,以符實際。



問題:[實價登錄類] 假如買賣交易總 價裡包含裝潢費或其 他 費 用 , 應 如 何 申 報?



回答:不動產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於申報房地 交易總價時應以契約 總價為準,如契約總 價內容已包含裝潢費 或其他費用,應於備 註欄中載明「總價內 含 裝 潢 費 ○ ○○ 萬 元」,如未備註前開事 項,且經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認確為 申報不實者,將處新 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問題:[實價登錄類] 買賣土地時,假 如連同地上物(例如 農作物、設備或設施、 家畜等)一起移轉並 計算總價時,應如何 申報?



回答: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於申報房地交易總價時應以契約總價為準,如契約總價內容已包含地上物費用,且可拆分價格者,應於備註欄中載明「總價內含○○○( 地 上 物 內 容 ) ○○○萬元」;無法拆分價格者,則備註「總價內含○○○(地上物內容)」。如未備註前開事項,且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認確為申報不實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屆 滿或終止日在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含當 日)者,該代銷期間成 交之案件均應申報登 錄嗎?



回答:代銷經紀業在委託代銷期間(含101年8 月 1 日以前)成交之預售屋案件均應申報登錄。又代銷經紀業已申報登錄之預售屋案件,日後興建完成後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條第 3 項規定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 (含當日)屆滿或終止,同一建案又於8月 1 日以後(含當日)另 訂新約或再行續約, 那些成交案件須申報 登錄?



回答: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日在 7 月 31日以前(含當日)所成交之案件,無須申報登錄。如 8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簽有委託代銷契約,僅就 8 月1 日以後(含當日)代銷期間所成交之案件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屆 滿後,同一建案再行 續 約 ( 延 長 代 銷 期 間),其續約前之成交 案 件 應 何 時 申 報 登 錄?



回答: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應就續約前之 成 交 案 件 先 行 於「契約屆滿」30 日內申報登錄,亦即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不論是否續約均應於30日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簽訂租賃契約日 期與承租人約定入住 日期(租賃期間之首 日)不一致時,租賃日 期應如何填報?



回答: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入住日期(租賃期間之首日)係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申報書(系統)之租賃日期應填報簽訂租賃契約日期。



問題:[實價登錄類] 租賃案件之租金 總額是否應含租賃所 得稅?



回答:租金總額應依租賃 契 約 所 載 約 定 填報,如無明確約定是否含稅者,得以承租人 實 際 支 付 租 金 填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經紀業申報登錄 買賣或租賃案件,得 否使用分公司之工商 憑證申報登錄嗎?



回答:不可以。經紀業應以總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承租人為外國人 或外商公司,其地址 應如何填報?



回答:承租人有國內居留地(居留證)者,得填報國內居留地址,如無居留地址者,得填 報 租 賃 標 的 之 地址。



問題:[實價登錄類] 承租人為外國人 或 駐 華 代 表 處 ( 機 關),其統一編號,應 如何填報?



回答:承租人有居留證者,填報居留證號;有機關代碼者,填報機關代碼;均無相關證號者,得參依內政部89年8月10日台(89)內中地字第 8979870號函釋,以外國人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氏前2字母填報(例如:19550320AX)。



問題:[實價登錄類] 租賃案件之建物 含有未辦保存登記部 分應否申報登錄?



回答:租賃案件標的之 建物有已辦保存登記 (即建物所有權第1次 登記)及未辦保存登 記(如增建或頂樓加 蓋)者,於申報登錄時 就已辦保存登記建物 或土地應有部分填報 相關資訊,其中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之相關 資訊應於申報書「備 註欄」註記實際租賃 使用情形(如含增建 或頂樓加蓋及其面積 等資訊)。又租賃案件 僅為未保存登記之建 物 亦 無 土 地 應 有 部 分,由於建物標示並 無建號可資填報,現 階段尚非屬應申報登 錄之範疇。



問題:[實價登錄類] 外牆或屋頂突出 物出租作為廣告或行 動電話基地台使用是 否須申報登錄?



回答:租賃標的為合法保存登記之建物,均應申報登錄,其租賃面積以實際租賃面積填報,並於備註欄註明「外牆或屋頂突出 物 出 租 作 ○ ○ ○ 使用」等文字。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人為地政士 時,可否由登記助理 員或其他地政士以其 自然人憑證代理地政 士申報?



回答:目前本部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地政士可以其自然人憑證於線上設定,指定登記助理員或其他地政士為實價登錄申報代理人,讓登記助理員或其他地政士可以自己之自然人憑證代理地政士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實價登錄申報期 限之末日為假日,則 最後申報期限應如何 認定?



回答: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採網際網路申報,其最後期限之認定,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 次 日 為 期 間 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辦理,惟因已實施周休二日,依法務部 90年 9 月 25 日法 90 律字第 033821 號函,如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 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問題:[實價登錄類] 我的電腦是使用 Windows XP 作業系 統,為什麼不能進入 申報登錄網站?



回答:為確保網路申報不動產交易實際資訊作業安全,符合相關資安規範,「不動產實價登錄系統」( https://clir.land.moi.gov.tw)已提升資料加密強度,如您的個人電腦為XP作業系統,將無法辦理線上申報作業,個人 電腦作業系統須升級至 Windows 7 版本以上 、 瀏 覽 器 升 級 至Internet Explorer 8版本以上,才可正常操作使用。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人為權利人時,無自然人憑證可 否線上申報送件?



回答:申報人為權利人時可由他人以其自然人憑證代理至地政線上 申 辦 系 統 申 報 送件,惟代理申報送件後,於申報期限內撤銷重新申報,仍必須依紙本送件方式辦理更正。



問題:[實價登錄類] 含有車位之房地 交易,於提供查詢時, 其單價如何計算?



回答:某實際成交案例總價 3,000 萬元,總面積為 60 坪,含 10坪車位 1 個,車位單價 400 萬元,依申報資訊登錄方式,於揭露時系統單價計算方式說明如下:(1)若車位總價、面積,二者之一或均無法拆分者:單價=房地交易總價/建物總面 積(3000 萬元/60 坪=50 萬元/坪)。(2)車位總價及面積均 可 拆 分 者 : 單 價=(房地交易總價-車位總價)/(建物總面積-車位面積)(3000萬-400 萬)元/(60-10)坪=52 萬元/坪。



問題:[實價登錄類] 不動產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申報書可以 申請複印嗎?



回答:實價登錄申報書內容係包含申報人及交易雙方當事人之成 交實際資訊等個人資料,因此,不宜提供申報人、交易雙方當事 人及其繼承人以外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



問題:[實價登錄類] 不動產成交案件 申報登錄內容不實之 認定方式?



回答:實價登錄案件申報不實不限於價格不實,其他依規定所需申報之實際資訊,如有不實亦應依規定裁罰。至於申報 登錄不實與否,係屬個案事實認定,且相關法令亦無對不實態樣訂定統一標準之體例,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就申報個案中,如有發現瑕疵資訊時,就該資訊之違法性及可罰性,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辦理。



問題:[實價登錄類] 權利人有多人時, 若協議申報人未申報 或有申報不實時,是 否只裁罰該受協議申 報人?



回答:若協議申報人未 申報或有申報不實之 情形時,受裁罰人仍 為權利人全體。


文章出處: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
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辦理申報?申報時要檢附那些文件?2023/05/25發佈

(一)房地合一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股份或出資額為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該管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定之:

    1.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2.申報時居留地稽徵機關。

    3.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在地稽徵機關。

    4.中央政府所在地之稽徵機關。

該筆交易所得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二)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

    2.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3.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4.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

    5.其他有關文件。


文章出處:財政部
房東合法節稅有一套!房產專家教戰:最多輕鬆省12萬元2023/05/25發佈

萬物齊漲升息不停,民眾最想知道如何報稅合法又能聰明節稅,安新建經告訴大家在試算個人所得申報時,如果列舉項目有超過「標準扣除額」,就可以選擇「列舉扣除額」以減低所得稅負擔。



安新建經執行經理劉易昌指出,去年有貸款買房或租房屋的人,可運用「自用住宅購屋借貸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擇一適用,為個人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項目。



維護成本+公益出租 包租公婆可減稅額



至於包租公/包租婆的租金收入,也需列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將整年度「租金收入」減去維護成本,通常包含所謂的「必要耗損」與「費用」,也就是房東報稅時實際租賃所得額。



其中維護成本,劉易昌說,包括房屋地價稅、購屋貸款利息、土木工程、裝潢工程、水電修理費…等,應備妥列舉相關文件影本檢附為憑。



另外,政府為鼓勵房東出租給弱勢族群,因此下列的公益出租還可減免稅額,例如房屋提供作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或將房子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房客,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全年租金收入可減除每屋每月免稅額1.5萬元後,再減掉必要損耗與費用的餘額作為申報房屋租賃所得。



報稅須知!4種情況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但有3排富條款



去年售屋留意取得時間點 2016年前後大不同



在購屋方面,劉易昌說,若去年有出售房屋,就要確認房屋當初取得的時間點,若為2016年1月1日前取得,則適用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記得要納入今年的綜所稅申報,以免漏報導致連補帶罰;



而若取得房地之時間為2016年1月1日以後,則為繳納房地合一稅,必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另重點整理2021年7月上路的房地合一2.0五大特點主要是針對以下五大族群,因此對一般個人購屋自住使用的民眾影響不大。



1. 短期套利者課重稅



2. 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3. 擴大房地課稅範圍



4. 土地漲價數額,增設減除上限



5. 五種交易不受影響



(維持稅率20%: 個人非自願因素(如調職)/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維持稅率1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



另外劉易昌也特別提醒與建議,可採用「財產交易損失舉證」節稅,在報稅時應優先採實價發生價額的「核實認定」方式申報。



至於無法舉證買價的民眾,則可採「標準認定」申報節稅。但是,出售的物件是地方政府認定的高價產品時,且無法舉證買進成本,就要依實價銷售價格的15%作為售屋所得,再用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分配。



最後安新建經特別提醒房貸族或租屋族都要避免過度抵減或虛報費用之避稅行為,違法違規逃漏稅行為一旦被查核將面臨補稅甚至罰款,可謂得不償失,因此如要節稅可以透過了解稅務政策,在最大限度內地合法且合理的減少稅務負擔。


文章出處:吳栢妤|Yahoo財經特派記者
非居住者申報房地合一稅 適用稅率有兩種2023/05/25發佈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交易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的土地和房屋,適用稅率有兩種,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其中持有期間兩年以內的稅率為45%,超過兩年者的稅率則是35%。



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居住者)的認定,是以在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居住天數為標準。如果是居住者,持有期兩年以內課稅45%、超過兩年未逾五年課稅35%、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課稅20%、超過十年課稅15%。



台北國稅局說明,如果符合兩條件之一,即屬於居住者,一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由於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依持有房地期間不同,稅率差很大,民眾宜注意。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6年間買賣取得A房地,嗣於2022年間將該房地出售,甲君自行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所得1,500萬元,並依持有A房地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按居住者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稅款300萬元(1,500萬元x20%)。



但經國稅局查得甲君於交易年度(2022年)在我國境內並無戶籍,亦未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核屬非居住者,因此按適用稅率35%重新核算應納稅額為525萬元(1,500萬元x35%),並向甲君補徵稅款225萬元(525萬元-300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據以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


文章出處:傅沁怡/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2.0打擊 房市短期交易大降15%2023/05/25發佈

房地合一2.0上路 財長:短期交易減15%



財政部長莊翠雲25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表示,自2021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截至今年3月底止,房地五年內買賣的短期交易減少15.16%,顯示短線投機炒作下降,抑制短期投機有助健全房市。



莊翠雲表示,影響房地產市場的因素很多,升息也是購買者考慮的因素之一,政府推出房市健全方案,主要是希望房市健康穩定成長,各種措施主要在抑制短線投機炒作。



她說,財政部的部分,主要是推動是房地合一稅2.0,從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的短期交易(五年內)量月平均減15.16%,可看出短期投機的數量有下降的趨勢。



莊翠雲說明,房地合一2.0的重點,就是對短期交易課比較重的稅,但長期持有者即不會適用到高稅率。



由於莊翠雲同時是中央銀行理事,她表示,央行不動產融資控管會跟著不動產市場做相應的檢討調整,央行會持續注意市場變動來進行政策檢討。



她表示,央行不動產管控也有分區位,各區價格變動幅度不一樣,信用管制也有分區位,且包括融資管制成數、動工要求,都是考量因素,央行房市相關措施不會一成不變。



財委會25日審查立委提出的「娛樂稅法」、「所得稅法」、「遺贈稅法」、「營業稅法」及「財劃法」修正草案,以及廢止「印花稅法」等法案。



針對立委詢問台灣的遺贈稅算不算高?莊翠雲表示,目前遺贈稅稅率已降到10%及20%,與其他國家相較,我國遺贈稅「不算高」。



(工商時報 傅沁怡)



房地合一2.0打擊 房市短期交易大降15%



財政部長莊翠雲今日表示,自2021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到今年3月,持有5年內的短期交易量已經降低15.16%。



莊翠雲今日到立法院財委會備詢,立委林德福問及目前房市的情況,以及政府打炒房是否達到目的。



莊翠雲回應,影響房市影響因素眾多,包含升息也是購者考量的因素之一,政府對於房地產健全方案,希望房市健全發展,以財政部來說是推出房地合一2.0版,短期炒作有明顯下降。



(中時 吳靜君)


文章出處:工商時報傅沁怡、數位編輯 2023.05.25
非居住者申報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大不同2023/05/25發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交易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其課稅所得適用稅率如下: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2年者,稅率為35%。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居住者;不符合者,則屬非居住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年間買賣取得A房地,嗣於111年間將該房地出售,甲君自行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所得1,500萬元,並依持有A房地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按居住者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稅款 300萬元(1,500萬元x20%),嗣經該局查得甲君於交易年度(111年)在我國境內並無戶籍,亦未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核屬非居住者,爰按適用稅率35%重新核算應納稅額為525萬元(1,500萬元x35%),並向甲君補徵稅款225萬元(525萬元-30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據以按適用之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文章出處:財政部
租屋全面實價登錄?內政部:22縣市全反對2023/05/25發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7)日朝野協商「租賃專法」,其中針對租屋實價登錄,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經洽詢地方政府,全國22縣市皆反對租屋全面實價登錄,主因實務上難全面掌握,行政成本高,且房東可能抗拒、漲租甚至不租。



朝野立委及黨團提案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包括全面落實租屋實價登錄、租金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等方向,今日在內政委員會召開朝野協商,然而並未取得共識,由內政部蒐集更多資料後,擇期再議。



對於外界關注的租屋實價登錄,花敬群今日說明,綜觀全世界先進國家,雖有部分要求一定程度租約申報,但實質上也僅針對租賃專業服務業,即便是這類國家,也並未看到租金全面揭露。



花敬群表示,內政部今年向全國縣市調查結果,若租屋契約全面實價登錄,全國22縣市皆表達反對,困難點在於,地方政府難以完全掌握,若要進行調查,行政成本會非常高,另外也擔心造成房東抗拒,甚至漲租、不租,反而衍生各式各樣糾紛。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租屋者相對處於弱勢,雖然地方政府反對,但他仍希望大方向能盡量公開透明,假設無法一步到位,至少能否分階段推動。



花敬群表示,實務上,內政部要求包租業者、透過仲介租屋等情形,皆有實價登錄,而透過擴大租金補貼,也能掌握租金資訊,希望透過這些資料,讓租金可更全面分析,以滿足社會對於租金訊息的期待,原則上,希望不要朝向全面實價登錄來處理。



另也有立委提案直接在租賃專法明訂,將租金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但花敬群表示不宜在租賃專法處理,應回歸《所得稅法》;賦稅署也表示,目前立委針對所得稅法扣除額共有近40案提案,希望考量納稅人所需及政策優先性,通盤考量。



今日另個討論焦點在於,房東與房客的租賃契約關係,是否要全面適用消保法中的消費關係,花敬群表示,消保法規範對象主要為企業,但若為一般房東,要承擔整部消保法的責任,需要多評估。


文章出處: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即時報導
買房前必做的功課!4步驟學會操作內政部「實價登錄」2023/05/25發佈

「實價登錄」自2012年上線至今,已發展到「實價登錄2.0」,讓房市交易紀錄越來越清楚透明,現今民眾無論在看房或買房前,多會借助實價登錄系統,初步了解該地的房價與周遭的行情,才不會被不肖房仲或屋主惡意哄抬價格,損害自身權益。內政部「實價登錄」系統該如何使用?



房屋實價登錄怎麼查?



1、選擇查詢項目



進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首頁(https://lvr.land.moi.gov.tw/),並從上方選擇要查詢的是「買賣」(打算買房)、「租賃」(打算租屋)、「預售屋」(打算買預售屋)還是「預售屋建案備查」。接著選擇縣市、鄉鎮市區、交易類型與交易期間後,按下搜尋。



2、檢視詳細資訊



例如,我想買「屏東縣屏東市」的房子,系統就會按照搜尋條件顯示符合的買賣列表,上面會有總價、交易日期、單價、總面積、屋齡等資訊,點擊列表中左側的【+】號就可以展開該筆資料的詳細資訊,看到「歷次轉移明細」、「交易明細」,還可以選擇「加入比較」將你感興趣的物件加入比較。



3、進階條件搜尋



如果資料太多筆希望更聚焦,例如我只想看「公寓、大樓」,左側有一個「進階條件」的功能,點選開後,就可以設定想要的:道路名稱、交易總價、交易單價、屋齡、轉移總面積、格局等,根據這些資訊,來與正在考慮的物件房價做比對。



4、地圖搜尋



除了列表搜尋以外,從地圖來檢視可以更加直觀,例如我想找的是臨近「屏東火車站的房子」,地圖上紫色圓圈的數字,代表該範圍內有幾筆交易資料,點擊其中一個即展開列表清單。



還有哪裡可以看實價登錄?



除了「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另外,591房屋、信義房屋、永慶房屋、住商不動產等各大房仲網站,皆有提供實價登錄查詢平台,是以內政部的實價登錄資料為基礎,再加上各家的成交資料彙整統計而成,功能和特色各不相同。



不過要注意的是,因各房仲網更新內政部資料的時間點不一;且品牌旗下分店的成交資料也不一樣,因此如果想知道確切資訊仍應先到內政部的實價登錄查詢,再搭配房仲網站的成交資料,才能更精準地掌握成交行情與趨勢。


文章出處:網路溫度計 文/陳羿郿
桃園公共工程總體檢|市議員吳嘉和:應公開體檢報告讓市民充分瞭解2023/05/25發佈

針對張善政市長上任後,為確保公共工程安全所進行的「桃園公共工程總體檢 」,市議員吳嘉和市政總質詢質詢表示,這項公共工程總體檢,應該公開體檢報告讓市民充分瞭解過去工程優缺點在哪裡?外界質疑這項體檢有「清算」的意謂,但個人不以為然,他認為每個人應可以從過去學到更好的經驗。也希望能透過公共工程體檢將過去八年所有工程優缺點列出明細有個完整報告,讓全體市民充分瞭解。



市議員吳嘉和表示,從這次體檢幾個項目裡瞭解到幾個重大疏失,例如平鎮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八德國民運動中心、竹圍漁港遊艇碼頭等多項工程缺失,對桃園市是個污辱,新建工程未使用即造成大風波,也被外媒稱為台灣奇蹟。希望張善政市長任內能導正回來,讓桃園贏回光輝的一面。張市長表示,確保公共工程安全是市府努力的方向。



 針對農業發展,吳嘉和議員說,市府辦理青農輔導專案值得肯定,目前中壢區農地多位於機場周邊,地目規劃為特農地區,農業效益較低,現在大多處於休耕或廢耕狀態,為活化農地,建議市府籌劃契作,尤其在噪音回饋區範圍內,藉由產官學合作開發高經濟價值花卉園區,推展桃園觀光農業。



吳嘉和議員指出,市府應研擬活絡大溪、中壢、八德區交通,建議將桃園大圳加蓋闢建為道路,提升周邊交通便利性,因本案涉及中央部會業務,呼籲市府積極與中央協調合作,克服技術困難。


文章出處:亞太新聞網 【記者范文濱/桃園報導】
打造鐵路地下化願景|市議員李光達:啟動桃園火車站站體周邊再生計畫2023/05/25發佈

關切桃園台鐵地下化工程進度,市議員李光達市政總質詢表示,桃園目前進行鐵路地下化、捷運綠線等工程,他憂心是否因換黨執政而會將桃園鐵路地下化改回高架化?建議市府也應整體規劃桃園火車站前、後站未來市容更新工作,以新北市為例,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擔任縣長時,打造「新板特區」即是結合車站開發,讓新北市脫胎換骨,也建議市府啟動站體周邊都市再生計畫。



 張善政市長說明,市府皆持續積極協助鐵道局進行桃園鐵路地下化工程,包含桃園捷運G07站與桃園火車站的文資保存工作也都比以往有所突破,不可能會再改變,只會更加積極協助、加速推動。



 捷工局副局長廖振遠說明,目前桃園鐵路地下化有4個臨時軌標案皆已發包,準備施作;此外,在主體標部分共有8個,其中平鎮段主體工程已發包,其餘7標持續招標中。另外,桃園、中壢、內壢等三大車站預計於118年切換通車,其餘通勤車站則預計於119年完成。



李光達議員說,張市長上任後,大張旗鼓成立「公共工程體檢委員會」,被解讀為就是政治抹黑,甚至作為藍營議員藉機混淆視聽、打擊前市府的工具,但他並不反對工程抽絲剝繭調查,但應釐清缺失並咎責。也建議「樂天桃園棒球場」比照進行全面檢驗,雖然現在已OT給樂天球團,樂天是房客、市政府是房東,為達到國際賽評選標準的長遠之計,建議季後賽後到春訓期間全面改善,相信市民也希望WBC賽事也能在桃園舉行世界分區賽、分組賽。


文章出處: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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